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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筹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丹徒支行的批复
来源: 发布时间:2014-11-05 16:10:00 字体:【  】浏览次数: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镇银监复〔2014〕80号

中国民生银行镇江支行:

  你支行《关于筹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丹徒支行的请示》(民银镇发〔2014161号)收悉。经研究,批复如下:

  一、同意你支行在镇江市丹徒新城长山路199号画意江南591011-3筹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丹徒支行

  二、你支行应按照《中国银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》及相关规定开展筹建工作。机构筹建期为6个月,筹建期间不得从事金融业务。筹建结束后按规定向镇江银监分局提交开业申请。未能按期完成筹建的,你支行应在筹建期届满前1个月内向镇江银监分局提交筹建延期报告。

  三、逾期未提交开业申请或筹建延期报告的,本批复文件失效。

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

  镇江监管分局

  20141023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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