镇银监复〔2014〕58号
丹阳保得村镇银行:
《关于洪建平任职资格审查的请示》(丹村银发〔2014〕33号)收悉。经审查,批复如下:
一、核准洪建平丹阳保得村镇银行副行长任职资格。
二、拟任人应自核准之日起3个月内到任并向我分局报告,未在规定期限内到任的,本批复文件失效。
此复。
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
镇江监管分局
2014年8月28日